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飞行学员职级待遇和停飞安排规定

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2008-09-16浏览次数:318

一、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飞行学员待遇
  (一)从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飞行学员,不实行见习期,由毕业院校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和工资档次,提出授予军衔建议。
  (二)从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飞行学员,由飞行学院参照军队接收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,办理入伍提干手续,其职务等级、工资档次和军衔工资,按军队院校初级指挥专业本科毕业学员的标准确定。
  (三)飞行学员在校学习期间,不授予军官军衔,享受军衔工资和定期增资待遇。
  二、入校复查淘汰学员和停飞学员的工作安排
  (四)入校复查淘汰学员和因身体、技术、文化、心理品质等原因停飞的学员,具备地面干部条件的,可直接任命为地面干部。按照专业对口、学用一致的原则,适当考虑本人意愿和家庭生活基础,主要安排到空军重点建设部队工作。停飞学员的工作安置每季度末集中办理一次。因政治思想、组织纪律原因复查淘汰和停飞的学员,按现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安排。
  (五)根据本人志愿,入校复查淘汰学员也可回原毕业院校重新分配工作。属军队院校毕业生,由飞行学院直接介绍回原毕业院校,并报空军政治部干部部备案;属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,本人须写出申请,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(教学[ 19976号)的有关条款,由飞行学院介绍回原毕业院校重新分配工作,并报空军司令部军务部备案。
  (六)入校复查淘汰学员和停飞学员改任地面干部后,由接收单位按照其军衔工资待遇授予军衔或确定文职级别。
  三、飞行毕业学员待遇
  (七)飞行毕业学员的职务等级按正连职确定。获得双学士学位的,工资档次按照学员毕业当年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三个档次确定;未获得双学士学位的,工资档次按照学员毕业当年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二个档次确定。飞行毕业学员的军衔工资待遇按照学员毕业当年享受的标准确定。
  (八)获得双学士学位的优等生飞行毕业学员,职务等级按正连职确定。工资档次按照学员毕业当年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高四个档次确定。军衔工资待遇未达到上尉基本标准的,确定为上尉基本标准;达到上尉基本标准的,按照学员毕业当年享受的标准确定。
  (九)飞行毕业学员由飞行学院予以定职定级,提出授予军衔建议。定职定级时间统一确定为学制规定毕业年份的六月三十日。